為各位整理107年度申報106年度總合所得稅相關資訊與懶人整理包

下載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稅率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40,000
  2   12%   540,001-1,210,000
  3   20%   1,210,001-2,420,000
  4   30%   2,420,001-4,530,000
  5   40%   4,530,001-10,310,000
  6   45%   10,310,001 以上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於106年度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於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係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與各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用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權利,以保障其人性尊嚴。
該所說明,納保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依財政部106年12月22日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自用住宅供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大部分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時,都會向金融機構借款以減輕自備款的壓力,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列報扣除額,但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取具購屋借款當年度所支付該借款利息的單據正本。四、以當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得以當年實際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若該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房屋稅籍資料,以登記住家用課稅現值比例,計算可列舉扣除之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依約支付外籍專業人士之相關費用,得列報費用免列該人士應稅所得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增進我國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留才環境,機關、團體、學校或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一段期間後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等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且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9年3月12日修正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來臺工作外籍專業人士,其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給付之相關費用,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應符合條件如下:
(1)適用對象:已取得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第1款、第2款及相關規定之18項工作,且非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在同一課稅年度居留滿183天,且全年境內外應稅薪資達新臺幣120萬以上(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
(3)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提醒您仍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綜合所得稅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列舉扣除時,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基於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的申報方式,現行可採兩者金額較大者擇一列舉申報。
    該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須檢附兩項證明文件:(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文件(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影本等)(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已在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應符合所得法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到了5月報稅季節,常有民眾詢問,查調扣除額資料有支付利息,為何不能於所得稅申報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該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除應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外,尚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 
    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四、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之自用住宅,其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
    息,須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列報。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六、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別扣除額,其餘額以30萬元為限。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及土地,出售時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房地交易損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及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以計算持有期間及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配偶原始取得房屋土地方式: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無法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其交易所得額或損失計算,如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如無查得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核定其成本,而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則按成交價額5%計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105年1月15日買入房地,於106年7月20日以售價額1,000萬元出售,A君未提供且稽徵機關也無法查得其原始取得該房地成本費用的相關資料,A君取得房地時,該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共為300萬元,取得時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0,出售時政府發布的物價指數為110,調整後的價值330萬元(300萬元X110/100)計算A君房地成本。
至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另按成交價額1,000萬元之5%計算為50萬元,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故核定A君房地課稅所得520萬元(計算式:成交價額1,000萬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房地成本價值330萬元-交易房地所支付必要費用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其持有期間未逾2年適用35%稅率,核計應納稅額為182萬元。
該分局提醒,個人購買房地時應保存取得成本費用之相關憑證,若房地實際取得價格較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高時,日後出售時才能提示供稽徵機關查核。


縱使虧損出售,也要依限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無論交易所得為零或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資金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6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發現,不少民眾誤以為交易結果並無所得,甚至虧損,即不用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嗣經該分局查得,雖無應納稅額,惟已逾申報期限,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3,000元之罰鍰。


申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須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年度為申報年度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新婚夫妻於年底至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指定結婚登記日為隔年的1月1日,於申報前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不可列報未具結婚效力之配偶,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受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12月31日結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106年1月1日為為結婚登記日,則婚姻關係亦自106年度生效,緃使僅差1日,105年度仍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否則將被剔除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仍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當年度甫結婚配偶之免稅額,應以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日期為認定標準,故申報時請詳實核對,避免列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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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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