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拋都市型工業區1.5倍容積獎勵,不過為避免炒地爭議,也落下5年限制條款,凡新增容積率之建物,5年內產權不得轉讓他人。


業者根據「新增投資」或「能源管理」兩大項申請容積獎勵通過後,在完成相關使用前,不得將新增之容積率權利義務轉讓他人,且完成使用後的5年內,若未經過經濟部或地方主管機關點頭,同樣不得轉讓新增的容積率。


此限制條款是為了避免扭曲容積獎勵的政策美意,防止市場上產生更多閒置土地。去年三讀通過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也曾納入相關規範,凡經認定為閒置3年土地,且2年未改善,不僅處以公告現值10%罰緩,更將進一步透過強制拍賣手段,讓土地重返產業需求市場。


行政院長賴清德為解決企業缺地問題,陸續以強制拍賣等手段,活化全台各地高達220.5公頃閒置超過10年的土地,同時鎖定都市型工業區,藉提高容積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但仍不忘加上限制條件的但書,管制、活化雙管齊下助企業投資台灣。


(工商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409000174-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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